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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建筑工程项目如何验收
添加时间:2017-8-4 14:41:19     浏览次数:

  对具有耐火完整性建筑的验收,是困扰目前众多企业的一个环节。即使通过不懈努力开发出了满足国家标准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产品,选择怎样的检测机构检测,以及提供怎样的验收证明材料,目前整个行业,包括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和协会,也都还没有一个共识。这样的局面,导致各地在实际工程验收中,存在非常混乱的局面,严重影响了耐火完整性建筑的发展和推广。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关于进一步推动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通知》公消评[2015]31号文件中,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公告)中,明确规定了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中,包括隔热型防火门,隔热型防火窗,隔热型防火玻璃。在出厂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时,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而对于非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比如非隔热型防火,则需要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认可或强制检验。
  但是,具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建筑,既不属于隔热型防火,也不属于非隔热型防火。耐火建筑只是属于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而不属于消防产品。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消防产品和非消防产品在验收时,提供的资料是不同的。对于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其中,证明文件为法定认可的检验机构提供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当然,还应该注意与开发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地方消防部门及时沟通,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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